飞机航材包修


航材包修是当前国际民航业的新型维修业务, 国内航空公司与境外包修服务供应商签订包修合同,包修方以修理航材或者交换航材的方式提供维修保障服务,国内航空公司按包修合同约定,分期向境外包修服务供应商支付“一揽子”包修费。海关只对包修合同项下实际支付的包修费征税,不对实际进出境航材征税

航材包修涵盖两种模式

一是修理航材方式:指国内航空公司的航材损坏后,送包修服务供应商维修,维修后再退还国内航空公司,航材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另一种是交换航材方式:指国内航空公司的航材损坏后,包修服 务供应商向国内航空公司提供其他可 用航材用以替换,可用航材和损坏航材的所有权发生互换。




包括备案和申报两个部分,先备案后申报。


需要提供:

1.航材包修合同;

2.备件清单;

3.书面说明(包括保修范围、维修方式、维修费用计算方式、支付方式);

4.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


可递交到国内航空公司所在地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或者航材包修合同履行地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


航材包修货物的申报,需就航材实际进出境货物和包修费纳税手续分别填制报关单

1.监管方式填写1300修理物品;

2.备注栏注明《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编号、包修费用适用时段、航材包修项目名称、“航材包修费”字样、当期实际进出境航材报关单号;

3.合同协议号栏目填写包修合同号;

4.运输方式填报其他。


国内航空公司应在《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规定的支付包修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属地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1. 《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

2. 《航材包修维修费用申报清单》;

3.当期实际进出境航材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4.实际进出境航材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5.支付的包修费发票、包修合同;

经属地海关复核当期包修费分摊无误后,航空公司逐项申报当期包修费用。

若包修合同签订为按月支付,但当月无实际进出境航材,可将当期包修费用累计至有实际进出境航材时合并分摊。

若包修合同中规定需在某个固定时间按照实际飞行小时数或其他约定参数对某段时间内的包修费进行调整,可将调整费用累计至下期包修费中合并分摊。

航材包修合同执行完毕后,需在1个月内到属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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